保護兒童計劃
漢基國際學校認為每個孩子都有權在一個健康、安全、受保護及支持的環境中成長。
漢基支持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並致力成為一個積極保護兒童的學習社區,關注兒童的健康,使他們避免遭受任何形式的傷害。漢基對任何虐待兒童行為採取嚴格的「零容忍」政策。
鑑於學校在保護兒童方面充當一個有特殊意義的角色,防止因虐待兒童而造成的傷害。在學校領導和兩位董事會指定成員的監督下,漢基開展《保護兒童政策》的全面計劃。
組成部分
在全校實行的《保護兒童政策》(參見下文)概述了詳情,其中包括:
- 嚴格的招聘和背景審查過程,適用於直接聘用的教職員、合約員工以及所有附屬員工,包括義工;
- 以上所有人員都需要簽署《行為守則》(參見《保護兒童政策》);
- 《訪校人士行為守則》(參見側欄《訪校人士須知》);
- 所有漢基的教職員工、學生和家長接受定期培訓;
- 任命保護兒童專員和其他相關人員;
- 清晰的報告方案,以及調查程序。
有關「保護兒童」的疑問,請發電郵致cpo@cis.edu.hk
有關「杭州漢基」相關人員,請聯繫Adam Cruickshank、彭寧和黃德發。
《保護兒童政策》
- 引言
- 對教職員工和義工的要求
- 對家長、監護人和家庭服務人員的要求
- 對訪校人士的要求
- 對學生的要求
- 關鍵角色的責任及培訓
- 虐待的定義和表徵
- 案件報告、事項關注及跟進程序
- 附錄一:《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香港及杭州)
- 附錄二:《訪校人士行為守則》(香港及杭州)
- 附錄三:《「杭州漢基」訪校人士政策》
- 附錄四:《訪校人士須知》(香港及杭州)
- 附錄五:《反欺凌政策》
- 附錄六:《漢基披露政策》
- 附錄七:《針對指控的管理程式》
- 附錄八:《學校回應學生出現自殺訊號的規程》
引言
漢基國際學校(以下簡稱「漢基」)認為每個孩子都有權在一個健康、安全、受保護及支持的環境中成長。漢基支持中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簽署的《兒童權利公約》,並致力成為一個積極保護兒童的學習社區,關注兒童的健康,使他們避免遭受任何形式的傷害。漢基對任何虐待兒童行為採取嚴格的「零容忍」政策。
鑑於學校在保護兒童方面充當一個有特殊意義的角色,防止因虐待兒童而造成的傷害,漢基建立了此份《保護兒童政策》,以確保漢基社區的所有成員理解漢基的保護兒童政策,並向所有成員提供明確和有效的指導,當中包括預防和處理虐待兒童等具體問題的措施,而虐待兒童的定義也包括疏忽照顧。
本政策適用於學校舉辦的各類活動和日常營運,包括教職員工及其他相關人員在保護兒童政策上的角色和要求,以及在設計、提供各種學習活動和項目時應如何配合。初步行動包括徹底審查潛在的風險、設立新職位負責預測和降低風險,以及為所有相關人員講解本政策;持續措施方面包括監督政策執行的年度審查,並持續評估、識別、清除或控制在學校各個領域的風險。
漢基的保護兒童政策不僅側重於預防,也包括在懷疑學生受到傷害或正在受到傷害時應採取的正確具體步驟。漢基使用的「保護兒童」一詞是指確保安全及預防傷害的措施,以及針對具體案例的措施。(有些機構可能會使用「安全措施」一詞,是指減少對兒童可能造成的傷害,而「保護」則指減輕兒童已受傷害時的措施。)
漢基的保護兒童政策及措施符合香港法律或其他相關司法機構的法律標準,亦適用於杭州漢基。
若學生在生活的任何方面遭受虐待或疏忽照顧,漢基將成為其安全的庇護中心。在處理此類事件時,學校將遵守香港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 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二零二零年修訂版)」,特別是「附件十:敎育服務的角色」,以及「教育局通告第1/2020號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其指出「保障兒童免受虐待,是有機會接觸兒童的各類專業人士的共同責任,而有效保護兒童實有賴多個專業的衷誠合作。
社區支持
漢基及其教職員工有時會被要求向社會福利署滙報,家長及其他社區成員需明白並支持學校的決定。如懷疑學生遭受家庭虐待或疏忽照顧,學校會尋求方法以保護該學生。
保密
在任何情況下,學校將在適當範圍內對學生、學生的家庭、涉案的教職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士的資料保密。
所有漢基學生均受到保護
雖然「兒童」一般被理解為18歲以下的人士,但漢基承諾照顧所有在校就讀的學生,包括已年滿或超過18歲的學生。
本政策的要素
漢基要求所有與學生合作的成年人理解並遵守漢基保護兒童政策,無論他們是在校園內或校園以外的地方與學生接觸,他們均要嚴格遵守。相關要求載於第II-IV節。本政策亦包括《行為守則》、相關資訊和教育/培訓、虐待的定義以及舉報懷疑虐待兒童個案的程序。我們的目標是提供清晰而有幫助的指引,以協助學校的教職員工、家庭和其他社區成員,區分什麼是適當的行為,以及什麼行為因有害或可能有害而不被容忍。
請注意,整套漢基保護兒童政策或會分佈在《教職員工、學生和家長手冊》的其他政策、程序或指南中。
學校所有政策都得到漢基董事會的認可。
對教職員工和義工的要求
學校對所有成人社區的成員在兒童照料和安全方面的個人行為給予厚望。
教職員工和義工包括所有:
- 受僱在漢基香港或杭州校園工作,
- 在校內外與學生一起工作,
- 或志願擔任學生監督員的人士,
包含:
- 擔任短期職務的人(例如,教師,監考人員或訪問專業人員),
- 受僱於個人,
- 受僱於分包商(例如安保/維護人員,服務供應商或露營/旅行提供商),
- 與「杭州漢基」教職員一同居住於宿舍大樓的家庭成員或其僱員(例如:家庭服務人員、清潔工等)。
個人背景及資料調查
所有教職員工和義工都必須遵守學校的《個人背景及資料調查政策》。學校制定的《個人背景及資料調查政策》,確保所有受僱在校園工作、在校內外與學生一起工作或志願擔任學生監督員的人士,在任職前或首次參加任何學校活動之前,都須接受社會背景調查並符合標準。
所有現職教職員工的背景調查每兩學年需要更新。
學校社會及情感輔導員招聘
學校將聘請具有相關資格的輔導員來履行職責。申請資格可為心理輔導文憑或碩士學位,或心理學碩士/博士學位。輔導員應該是相關專業團體的成員。
保護兒童的責任
所有教職員工和義工均有責任:
- 閱讀、理解並遵守本政策;
- 遵守《教職員工和義工守則》(見附件一);
- 知悉本政策中所指虐待的定義(包括疏忽照顧)和可能因虐待而發生的表徵;
- 若有必要,需準備如本政策所要求的詳細報告;
- 充分配合任何跟進行動,包括調查。
資訊,培訓和遵守此《行為守則》
在招聘時,所有教職員工將被特別告知本政策,包括《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並須確認他們已閱讀、理解及將遵守學校的所有政策,包括《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
教職員工還將定期接受培訓,以確保他們時刻遵守此政策,以及《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
受僱於個人的人員,必須承諾他們已閱讀、理解並將遵守漢基的《保護兒童政策》以及《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
受僱於分包商,分包商必須確認他們僱用在漢基工作或合作的人員已閱讀、理解並將遵守漢基的《保護兒童政策》以及《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
義工和相關負責教職員工的職責
相關負責的教職員工有責任確保所有義工(例如,旅行陪同人員、活動監察員等)在履行職責之前,均明白他們所肩負學生監督員的重任,他們須:
- 明白自己的職責;
- 知曉學校保護兒童的措施;
- 證明他們沒有犯下任何刑事罪行,也沒有性罪行定罪紀錄;
- 理解並遵守《教職員工與義工行為守則》(見附錄一)。
上述有關義工和相關負責教職員工的職責適用於所有義務的學生監督員,無論他們是已離職的教職員工,現在或從前的漢基家長或校友,或曾與學校有任何其他關係的人士。
不涉及學生監督員角色(例如,漢基家長會、委員會,校友會,「年度基金」籌款大使等)的義工不需要完成上述要求,但仍應知悉學校保護兒童的措施,並遵守《教職員工與義工行為守則》(見附錄一)、《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二),以及「杭州漢基」《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三)。
紀律處分及其他後果
若職員參與不適當的、有害的、可能有害的或以任何其他形式違背《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將需要對其行為承擔個人責任。這可能涉及紀律處分程序,而紀律處分的結果則視乎不當行為的嚴重程度而定,可能導致即時解僱。當事人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責任,或在某些情況下更將會面臨刑事後果。涉及傷害或疏忽照顧,或可能傷害或疏忽照顧學生的事件,可構成嚴重失職,可能導致教職員工被即時解僱。
帶薪休假/停職
在調查期間,如學校認為有必要的話,會安排任何涉案的教職員工帶薪休假及/或暫停發放全額工資及福利。
當肇事者可能因刑事罪行而受到製裁,學校保留向香港、杭州的警方或其他相關司法機構舉報的權利。在有關法例的民事訴訟或者單獨的法律訴訟中,肇事者也會承擔責任。
對家長、監護人和家庭服務人員的要求
學校對所有成人社區的成員在兒童照料和安全方面的個人行為給予厚望。
家長
- 當學生加入漢基時,其家長將被要求知悉學校的政策和程序,並承諾他們已經閱讀、理解並將遵守這些政策和程序。在此《保護兒童政策》中,將特別提及家長對學校兒童保護措施承擔的具體責任。
- 新學年開始時,家長必須承諾他們已經閱讀、理解並遵守《保護兒童政策》和學校其他的政策和程序,包括《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二)以及「杭州漢基」《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三)。(學校會每年定期向家長提供資料,幫助他們了解學校的政策和程序。)
- 家長有責任向每位家務人員、臨時監護人或其他看護漢基學生的家庭服務人員和/或定期來學校的家庭服務人員介紹漢基保護兒童的措施。這些人員應理解並遵守《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二)以及「杭州漢基」《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三)。
- 請家長注意,學校要求至少有一名家長或監護人與學生全天候在香港一同居住。學校希望漢基學生能夠在家庭環境中得到成人的密切照顧和監督;無論任何年齡的學生,都不應經常被獨留在家或無人看管。
- 當學生從「杭州漢基」或其他學校旅行回來時,家長或其他正式委派的成年人需要在指定的地點(如機場或學校)迎接學生,而不是讓他們自行回家。相關的要求將在「杭州漢基」或旅行資訊中詳細說明。
- 家長須告知學校可能影響學生學習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醫療、學習、行為,心理或情感或疑慮。 尤其在旅行之前,家長應及時更新孩子的學校通訊庫中的個人資料,並及時與班主任老師/輔導員/宿舍主任,學校護士,學校輔導主任或其他相關人員進行溝通。
- 家長亦須提供以下資料,1) 提供兩個緊急聯絡人的最新聯絡資料。如學校無法聯絡家長,聯絡人必須是能代表家長的成年人。2) 學生的家長/監護人都不在香港時需提供臨時監護人的資料,此資料須包括:a. 家長/監護人不在香港的日期。b. 臨時監護人的聯絡方式。c. 臨時監護人的簽字確認。
- 如果不能滿足上述任何一項要求,則需要與學校討論該學生在漢基的未來就讀狀況。
- 漢基及其教職員工有時會被要求向社會福利署舉報,家長及其他社區成員須明白並支持學校的決定。
- 如校方懷疑學生遭到家庭虐待或疏忽照顧,學校會尋找方法以保護學生。
家務人員、臨時監護人或其他家庭服務人員
- 家長有責任向任何家務人員、臨時監護人或其他照顧漢基學生和/或定期來學校的家庭服務人員介紹漢基保護兒童的措施。
- 這些人員應理解並遵守《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二)以及「杭州漢基」《訪校人士行為守則》(見附錄三)。
社交媒體和聊天群
在學校認可的班級/家長聊天群中,家長必須遵守學校為保護兒童所製定的使用守則。
使用守則指出:
- 只可發布團體照片;不得發布個人和特寫照片。
- 發布照片中出現的學生不得出現姓名。
- 在此類聊天群中發布的照片不得在其他社交媒體上進一步分享或以其他方式與公眾共享。
請注意,在學校自己的社交媒體平台上發布貼文的使用守則是:貼文必須具有建設性,能夠闡明學生學習、學校生活或學校價值觀的關鍵方面。貼文中不得出現學生全名,但可以出現名字和年級(以中文發帖時,可以使用姓氏和年級)。
由於社交媒體平台及其功能以及圍繞其使用的社會規範會迅速發生變化,因此提醒家長在使用所有社交媒體(包括非學校認可的平台)時要敏感和負責;確保平台的隱私設置合理;且保持警惕,以免不恰當地分享別人孩子以及自己孩子的照片和個人信息。
小學部班級家長代表守則 (Primary School Class Parent Guidelines)
對訪校人士的要求
對學生的要求
學生之間應該尊重彼此,禮貌相待,學校絕不容忍任何欺凌事件。
對於期許以及未能達成期許時採取的程序,請參見以下《家長手冊》(CIS Parent Handbook)有關小學生的部分章節:
- 權利與責任;
- 中學行為標準;
- 科技使用守則;
以及《學生手冊》(CIS Student Handbook)中有關中學生的部分:
- 出勤率和準時;
- 行為標準;
- 反欺凌政策;
- 同學欺凌;
- 技術使用政策。
這些要求同樣適用於「杭州漢基」的學生。 考慮到因為在校住宿,「杭州漢基」對學生有額外的要求。 請參閱「杭州漢基」《學生手冊》和《家長手冊》。
- 學生會在不同情境中接受有關學生之間、學生和其他社區成員之間應如何行為舉止的定期教導。
- 關於保護兒童的具體問題,學校將向每個年級的學生提供適齡課程,以供他們在自我保護方面了解自己的需求、權利以及責任。課程還將告知學生,如果對自己或其他學生的境況有所擔憂時,在學校可以向誰尋求協助。
- 當學生參加校外活動和旅行時,學校對學生的期許和學校保護兒童的措施同樣適用。規劃香港境內外所有的旅行時必須評估和降低風險。
紀律處分及其他後果
如果學生的行為不恰當、有危害、可能造成危害或與《學生手冊》相違背,將受到以上文件的製裁。
根據法律和具體情況,學校可能會被要求通知香港、杭州警務處或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
在所有情況下,學校將盡力確保其機密性。
學生之間的不當性行為
漢基認為「性」是人類生活中正常的部分,他們在童年和青春期會有正常的性探索,學校將提供適齡的性教育。
與此同時,學校認為社區成員有權期望校園內和學校活動不會有性行為的發生。因此,漢基對校園內和學校活動期間的性行為和/或身體親密行為採取嚴格的零容忍政策。性行為和/或身體親密行為涵蓋一系列行為,包括非觸摸行為,如手機發送有性內容的圖像或訊息,或類似的線上或線下行為。
如果發現學生參與性行為和/或身體親密行為,因考慮的因素不同,涉及學生的個案將視具體情況而定,並採取相關措施,以解決引起疑慮的行為、身體和情感/心理影響以及給予紀律處分。
在某些情況下,學校可能會判斷性行為和/或身體親密接觸行為是否不恰當或涉及虐待。請注意,學校明確表示當涉及學生或學生之間的性行為,如果是在未經一方知情同意、被威脅,以及在雙方年齡、責任、職責或權力的方面有所差異的情況下發生,將被視為虐待。
關鍵角色的責任及培訓
培訓
所有教職員工和義工,包括董事會成員,均必須接受保護兒童的基本培訓,此培訓須每年更新一次。新任教職員工將收到一份入職簡報和資料,學年期間接受全面的基礎培訓。
- 學校領導團隊成員和保護兒童專員必須接受進階級別的保護兒童培訓,並需每兩年更新一次。在全面地完成進階級別培訓的期間,他們還將參加不同專題的講座、會議或其他專業發展項目,以提高他們在漢基保護兒童的能力。
董事局
- 確認此份政策為完整《政策手冊》的一部分,並監督學校執行保護兒童計劃。
- 主席和副主席被指定為帶領董事會進行保護兒童計劃的監督者,並作為與學校領導層就此課題進行溝通的聯絡人。
- 如果事件涉及到校長,董事會主席和副主席是指定的聯絡人。
- 董事會的成員須以個人身份遵守《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
現任人員:
- 主席 包立賢(Andrew Brandler)先生
- 副主席 陳於財(Venantius Tan)先生
校長、副校長、小學部校長、中學部校長,「杭州漢基」總監或副總監
- 擔任學校保護兒童計劃和此份政策的負責人。
- 委任保護兒童專員。
- 如有需要,委任保護兒童應急小組。
- 確保此份政策所述的程序公平恰當地符合學生的利益,並符合香港法律及社會福利署的指引,或杭州法律或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
現任人員:
- 校長 林澤厚(Sean Lynch)先生
- 副校長 李斌(Li Bin)女士
- 小學部校長 高安(Anne Gardon)女士
- 中學部校長 文俐思(Christine Doleman)女士
- 「杭州漢基」總監 張蕾(Sally Zhang)女士
保護兒童專員(CPOs)
分別委任負責小學部、中學部和「杭州漢基」的保護兒童專員,其中兩位也將被指定為保護兒童主任或副主任。
- 作為第一線應急人員,負責報告有關學生所受的傷害問題。
- 如有需要,擔任保護兒童應急小組的協調員。
保護兒童主任負責以下職責:
- 擔任與社會福利署或其他地方當局聯絡的角色。
- 協調此份政策的實施。
- 確保此份政策中所提及的各組人員得到定期的培訓。
- 為漢基香港學生保存所有跟保護兒童的個案有關的機密記錄。
「杭州漢基」保護兒童主任將負責以下職責:
- 擔任與相關地方當局聯絡的角色。
- 為漢基杭州學生保存所有跟保護兒童的個案有關的機密記錄。
現任人員:
- 蔡婕妮(Jenny Chadwick),學生生活總監助理 - 保護兒童主任及中學部保護兒童專員
- 何老師(Tracy Hayes-Williams),學生生活及行政服務主任(小學部)- 保護兒童副主任及小學部保護兒童專員
- Adam Cruickshank -「杭州漢基」保護兒童主任
- 麥白倫(Brian Mulcahy),中學部副主任,學生生活總監(中學部)- 中學部保護兒童副主任
- 黃德發, 舍監 -「杭州漢基」保護兒童副主任及保護兒童主任
相關輔助人員
將包括未被指定為上述保護兒童專員的顧問以及可能被指定擔任此職位的人員。
- 作為第一線應急人員,負責報告有關學生所受的傷害問題。
- 如有需要,擔任保護兒童應急小組的協調員。
現任人員:
- 中學部輔導主任 Tim Conroy-Stocker 先生
- 中學部輔導員 張文珮(Monica Chang)女士
- 中學部輔導員 Sarah Daly 女士
- 小學部輔導員 李佩樺(Jamie Li)女士
- 中學部輔導員 莫林天欣(Ann Mok)女士
- 財務及行政總監 禤浩焯(Adrian Huen)先生
- 「杭州漢基」輔導員 彭寧(Clare Pemberton)女士
負責報告涉案教職員工的應急人員
- 副校長、財務及行政總監、公共關係部總監以及「杭州漢基」總監及副總監,作為第一線應急人員,負責報告涉案教職員工的問題。
- 保存與教職員工有關的個案的機密記錄。
現任人員:
- 副校長 李斌(Li Bin)女士
- 財務及行政總監 禤浩焯(Adrian Huen)先生
- 公共關係部總監 韓周延(Catherine Han)女士
- 「杭州漢基」總監 張蕾(Sally Zhang)女士
保護兒童應急小組
- 協調相關個案的初始實況調查。
- 監督個案的跟進情況並對學生、家庭或教職員工提供持續協助。
心理輔導員
當學生有自殺意念時,漢基心理輔導員會做出回應。 他們將遵循特定的指南(見附錄八)。
保護兒童委員會
- 由全校的教職員工組成。
- 每月開會以審查保護兒童項目的各個方面,確保遵循學校的保護兒童政策與當前的最佳做法,並根據需要進行修改。
- 每年審查並更新此政策及多個《行為準則》。
現任人員:
- 副校長 李斌(Li Bin)女士
- 小學部校長 高安(Anne Gardon)女士
- 何老師(Tracy Hayes-Williams),學生生活及行政服務主任(小學部)
- 中學部校長 文俐思(Christine Doleman)女士
- 汪德(Laszlo Varro),行政服務主任(中學部)
- 麥白倫(Brian Mulcahy),中學部副主任,學生生活總監(中學部),中學部保護兒童副主任
- 蔡婕妮(Jenny Chadwick),學生生活總監助理,保護兒童主任及中學部保護兒童專員
- Nick Panza,中學部輔導主任
- 中學部輔導主任 Tim Conroy-Stocker 先生
- 中學部輔導員 張文珮(Monica Chang)女士
- 小學部輔導員 李佩樺(Jamie Li)女士
- 財務及行政總監 禤浩焯(Adrian Huen)先生
- 曾傑瑞(Jerry Szombathy),營運總監,行政服務主任
- Allan Fraser,體育及活動總監
虐待的定義和表徵
所有教職員工及義工都應知悉以下對於虐待的定義及其典型表徵,並應保持警覺,如認為需要關注,應即時向兒童保護專員及/或輔導員報告。教職員工不應自行判斷是否最終構成虐待。
請注意,曾遭受虐待的兒童會有不同的反應,會比其他兒童更容易受到傷害。有特殊教育需求或殘疾的兒童可能面臨更多挑戰。在發生同學之間虐待個案時,將需要特別關注和跟進計劃,以協助受害者和肇事者。
定義
一般而言,虐待兒童的定義是對十八歲以下人士作出危害或損害其身/心健康發展的行為,虐兒行為是人們單獨或集體地利用本身與兒童之間權力差異的特殊地位(例如年齡、身份、知識、組織形式)使兒童處於一個易受傷害的境況而作出的。 (註明: 漢基有責任照顧所有目前就讀的學生,不論其年齡,包括年滿或超過十八歲的學生。)
虐待兒童不限於發生在子女與家長/監護人之間,亦包括任何受委託照顧及管教兒童的人士,例如兒童託管人、親屬、教師、教練等。兒童性侵犯亦包括由陌生人作出的行為,雖然肇事者大部分時間不是陌生人。
虐待的種類
以下概述了虐待兒童的四個主要種類。
請注意,下面列出的一些表徵可能是除了虐待以外的其他問題的跡象,需要學校輔導員或其他專業人士給予建議,並根據補充資料作確定。虐待的定義可能很複雜,還可能涉及具有文化特色的育兒行為、性別和角色責任以及對兒童的期望。
1. 疏忽照顧
疏忽照顧的發生是當家長/監護人不能供給孩子的基本需要,包括食物、衣服、住所、醫療、教育和情感方面的需要,或未能在較長時間內提供適當的成人監督或監護。
可能發生疏忽照顧的表徵:
- 孩子滿身污垢或衣衫襤褸。
- 孩子常常穿著不合天氣的服裝。
- 孩子屢次遲到或曠課。
- 孩子表現出過分的需索或發生引人注意的行為。
- 孩子不願回家。
- 孩子長時間沒有家長/監護人的陪伴,或由不適齡的人看管。
- 家長/監護人多次沒有回覆學校的通訊要求或緊急訊息。
2. 身體虐待
身體虐待是指成年人非意外地對兒童造成身體傷害、痛苦或死亡。這可能涉及毆打、劇烈搖晃、推倒、灼燒、拉扯頭髮、企圖使兒童窒息或溺水、給兒童有毒物質或不適當的藥物或酒精、違背兒童意願的擁抱、極端的體能訓練、毀容、其他殘忍或不人道的行為、無視兒童的身體痛苦與/或精神痛苦,以及未能採取合理措施防止上述任何情況的發生。
可能發生身體虐待的表徵:
- 無故的瘀傷、燒傷、割傷、骨折或身體任何部位的其他損傷。
- 傷害與孩子提供的信息不一致。
- 在假期或缺課後經常出現的傷痕。
- 對兒童的身體或心理健康或功能造成非表面性損害的跡象(如睡眠或飲食不足、不健康)。
3. 性侵犯
性侵犯指牽涉受撫養的、發育不成熟的兒童和青少年的非法性行為,或在兒童未知情同意的情況下作出的性行為,或違背倫理道德的性行為。這包括直接或間接對兒童作出性方面的利用或侵犯,利用兒童滿足他人的性需求,包括但不限於:接觸生殖器、性交、參與色情製品、不適當的接觸等,並且不顧所涉及的兒童是否意識到自己是受害者。
請特別注意,性侵犯具有不同於其他形式虐兒的特點。雖然身體虐待通常是由直接施壓造成的,但通常是非計劃性的行為;性侵犯通常需要有目的性的計劃因而有更大的危害。這種有計劃的被稱為「誘騙」,通常會導致受害者因侵犯者的性行為而遭到譴責、承擔責任、負疚和羞恥感。性侵犯比其他形式的虐兒更加隱蔽,因此更難被發現。
可能發生性侵犯的表徵:
- 不適齡的性遊戲、語言、知識或行為(如發送色情短信)。
- 走路或坐著時不舒服。
- 長期抱怨胃病或疼痛。
- 尿失禁或遺糞。
- 運動或游泳時不願脫衣,或害怕浴室。
- 生殖器部位的瘀傷、抓傷或其他外傷或出血跡象。
- 任何年齡兒童的性傳播感染。
- 懷孕。
- 尋求關注的行為、自殘或藥物濫用。
- 不正常的人際關係模式。
- 對熟悉的或特定的成年人感到不自在或缺乏信任。
值得注意的是,無論在面對面或網絡上,許多受害者被「誘騙」操縱的過程中被教導性是愛的一種表現,因此他們往往會因為感知到被愛而愛上侵犯自己的人,表現出快樂且適應的非負面情狀。
對於學生之間的個案,請參考以上「對學生的要求」的部分。
4. 精神/情感虐待
精神/情感虐待是對兒童的情緒虐待或排斥,導致兒童出現嚴重的情感障礙或創傷,或行為、認知、情感或生理功能或發育受損。虐待可能涉及一系列行為,包括持續性缺乏愛和情感、抑制情感、孤立、喊叫、極端批評、言語攻擊、威脅、找替罪羊、對兒童表現的過度要求、恐嚇、威脅行為或家庭暴力。它也可能涉及基於種族、文化、性別、殘疾的騷擾或冷漠對待。情感虐待有時是多種形式的綜合表現,有時則表現為單一極端事件。
可能發生心理或情緒虐待的表徵:
- 犯錯時過度反應或不斷自我貶低。
- 身體/心理/情緒/社會發展遲緩。
- 突發性語言障礙,選擇性緘默/耳聾。
- 不適當的情緒反應或幻想。
- 自殘或自殺的想法/嘗試。
- 飲食失調或食慾紊亂。
- 破壞性行為或品行問題。
- 學業表現顯著下降。
- 搖晃,撞頭或衰退現象。
- 孤立或疏遠。
- 大/小便失禁。
- 睡眠障礙。
- 無法與同齡人建立良好的關係。
案件報告、事項關注及跟進程序
報告的責任
不管事件有多小,所有教職員工都應該提出他們的質疑。看似無關緊要的事情,連同保護兒童專員所知的信息,可能會有更嚴重的影響。當發現虐兒跡象,教職員工不應自行回應或判斷,但須提出質疑,並報告他們察覺到的本政策中指明的任何虐待跡象,或給出其他合理的理由。
應該注意的是,每個案例之間可能有很大的差異,沒有一個處理方案可以解決某個特定個案的所有情況。
報告學生可能受到的傷害
應向被指定為保護兒童專員或相關輔助人員報告所懷疑的問題(參見關鍵角色和職責)。
報告教職員工可能出現的不當行為
如果涉及到另一名教職員工,該報告應由指定的教職員工作為負責這類案件的首要負責人——學校的副校長和/或財務及行政總監,和/或公共關係部總監,和/或是相關的小/中學部校長或「杭州漢基」總監/副總監。當事件涉及到校長,報告應提交給董事會的指定成員,如上所述,主席和副主席。
負責人員的姓名可以在上面找到,參見「關鍵角色和職責」。
保護成員報告的措施
根據學校的披露政策 (Disclosure Policy),學校將採取合理措施,以保護教職員工因善意地報告而受到危害或報復。學校不會容忍任何一名教職員工因為他/她的報告、即將報告或以其他方式參與到傷害學生的指控中(例如作為證人)而受到傷害。任何形式的傷害將受到紀律處分,並可能導致解僱。
檔案記錄
在所有情況下,所採取的行動的相關資料將被真實地記錄,並在適當的範圍內保正嚴格的機密性。
所有調查文件將以紙質形式安全地鎖在指定的保護兒童主任辦公室的鎖存文件中,不會以電子形式或個別學生的檔案中保存。當學生轉學時,將告知其此保密文件的存在。學校將盡一切努力分享對學生最有利的資料。
第一步:初步調查和應急小組
當學生向教職員工報告虐待或有合理的理由表明虐待確實存在時,有關教職員工應立即舉報。
所有報告應包括以下一份書面聲明。
保護兒童專員將:
- 在發現虐兒跡象時確保學生的人身安全問題。
- 向相關的小/中學部校長或「杭州漢基」總監/副總監匯報情況。
- 採取初步措施收集關於舉報的信息。
- 如有需要,成立基於學校的保護兒童應急小組,處理有關報告。
- 當一份報告涉及一名教職員工時,接收該報告的指定第一線應急者將代替保護兒童專員採取上述步驟,並由一名相關的小/中學部校長或「杭州漢基」總監/副總監擔任保護兒童應急小組協調員。
- 對於涉及「杭州漢基」學生的個案,第一步向「杭州漢基」保護兒童主任報告。如果認為須向當局報告,報告將遵循香港社會福利署「保護兒童免受虐待 — 多專業合作程序指引( 二零二零年修訂版)」以及「教育局通告第1/2020號處理懷疑虐待兒童及家庭暴力個案」,交由香港當局處理。
- 保護兒童應急小組成員包括:
- 相關保護兒童專員,
- 相關小學部∕中學部校長,
- 及相關的學校輔導主任,
- 並可能包括:
- 校長;
- 副校長;
- 學校護士;
- 中學部校長;
- 「杭州漢基」宿舍主任;
- 或相關校長認為適當的人選。
保護兒童專員通常擔任保護兒童應急小組的總協調員。
- 保護兒童應急小組將負責初步調查,可能涉及:
- 採訪相關教職員工。
- 酌情與學生交談。
- 與相關教職員工協商,對該生在校期間的經歷進行回顧。
- 記錄與案件有關的資料。
- 酌情通知學生的家人。
- 如有需要,保護兒童應急小組亦會負責第二步及第三步的監督措施。
第二步:跟進計劃
在初步調查的基礎上,將擬訂本跟進計劃,以協助學生和家庭。可能採取的行動包括:
- 學生與保護兒童專員(或輔導員,視情況而定)之間的討論,使用適齡策略,以便獲得更多信息。
- 由合適的老師、輔導員或管理人員对學生進行課堂或校園內的觀察。
- 與家長會面,表示學校對事件的關注。
- 將學生及其家人轉介給校外專業顧問或相關專業人士。在某些情況下,學生需得到校外心理健康專業人士的幫助。學校不會推薦該類專業人士(心理學家或輔導員),除非他們確信該專業人士合資格並且是相關專業團體的成員。
- 向香港社會福利署相關人員諮詢(社署教職員工可提供意見,特別是在質疑是否需要作出正式報告的情況下)。
- 酌情向向法律顧問進行咨詢。
- 酌情向其他地方政府機構進行咨詢。
一般來說,大部分涉及下列問題的個案,會交由學校輔導員及/或保護兒童專員處理:
- 學生與同齡人的關係。
- 家長在家中教育孩子的方式。
- 學生與家長之間的關係。
- 心理健康問題,如焦慮、自卑或悲傷。
確定涉及下列問題的案件一般會交由校外專業人士處理:
- 心理健康問題,如抑鬱、精神病、精神分裂或有自殺企圖。
經裁定涉及下列事項的個案,須向社會福利署呈報以供調查,亦可交由其他校外專業人士處理:
- 嚴重和持續的身體虐待。
- 性侵犯和亂倫。
在極端情況下,如虐待行為持續發生,或對學生安全仍有威脅,可向以下人士舉報:
- 社會福利署。
- 香港警署。
- 教育局。
- 其他有關部門。
- 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的當局,包括但不限於杭州。
在接獲舉報及/或證實虐待兒童個案後,保護兒童專員及/或輔導員會:
- 與學生和家庭保持聯繫,提供相應的幫助和指導。
- 為學生的老師和相關的校長提供支持。
- 向教師提供資源信息和可行的策略。
- 與任何校外治療師保持聯繫,向他們匯報學生在學校的進展。
- 如有需要,與社會福利署或其他相關當局保持聯絡。
附錄一:《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香港及杭州)
為學生創造一個健康、安全、受保護和給予支持的學習環境是漢基國際學校的首要任務,全體教職員工、義工和其他人員都有責任以謹慎、成熟、正直和負責任的態度行事,保證實現這一目標,確保學生始終受到保護。
以下是教職員工和義工應遵守的標準,以及應避免的不當行為。請注意,這份清單並不是詳盡無遺的,根本目標在於時刻牢記保護學生。
本《教職員工及義工守則》適用於學校的所有人員,不論是長期、合約或短期教職員工、實習生或義工,亦適用於所有在工作和私人生活中與學生的互動,不論其學生年齡或地點。
教職員工和義工必須始終:
1. 確保一個安全積極的學校環境
- 請記住,您的首要任務是保障學生的安全和福祉。
- 以禮貌、關心和尊重的態度對待每一個學生——就像對待學校裡的任何成年人一樣,就像您希望自己如何被對待一樣。
2. 識別和舉報
- 有責任了解構成潛在風險的因素,及時發現可能會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情況,並管理、降低或消除這些風險。
- 若有懷疑發生虐待兒童的情況,應立即向任一兒童保護專員及/或相關負責人報告;如涉及另一名教職員工,請向學校副校長、財務及行政總監、公共關係部總監或「杭州漢基」總監或副總監報告。這是漢基的強制性要求,可能與香港法律的要求有所不同。所有報告應包含一份保護兒童報告表的書面聲明。
- 充分配合任何跟進措施,包括調查。
3. 保證可見性
- 和學生一起時,盡量讓別人看到您,不要讓自己的行為受到質疑或誤解。 (一般原則是,在公共場所和能被看見的地方開會時請開著門,並且要有其他成年人在場,最好是在校園裡。)
- 確保不會出現與學生單獨在一起而不被別人看到的情況——例如邀請學生到自己的住處、汽車或其他私人場所;參觀學生的家或房間;或者在旅行時,和一個學生單獨睡在一個房間裡——除非已得到家長/監護人的授權,或在醫療或其他緊急情況下。(一般原則是,放學後和學生交談時有另一個學生或成年人在場或在附近;例如帶兩名或兩名以上的學生一起去洗手間。)
- 在登機、住宿或旅行情況下須十分謹慎,這可能會因宿舍/臥室/睡覺區域和休閒氛圍而帶來額外的風險。(一般原則是,僅在公共場所安排見面,並在必要時明確提醒學生和其他成人自己將進入宿舍或其他睡覺區域。)
4. 通訊,媒體和網上行為
- 使用與學生年齡相符語言和內容的資訊與媒體。
- 使用學校認可的渠道或平台與學生進行溝通。
- 遵守學校網絡學習及社交媒體的使用指引。
- 不要在校外與學生建立或尋求建立社交關係,這包括離校未滿十八歲的學生。
- 確保照片、視頻及其他媒體對學校有建設性作用,並恰當地展示學生及活動,令學生受到尊重。
- 24小時內或學習旅行結束時將含有學生的照片/視頻上傳至學校存儲空間,並在個人設備中刪除。
- 進行網上學習時須格外謹慎,教職員工、學生和父母在此可互相看到對方的專業/學術環境及家庭/私人生活。
5. 適當的言語和懲戒
- 使用的語言或懲戒僅以改正對方行為和教學為目的,而不是為了嚴酷地懲罰或羞辱。
- 避免所有形式的體罰。
6. 公平、平等及尊重地對待
- 保持公平及平等地對待每一位學生,所有學生既及不受到偏愛,也不受到排斥。
- 評論、建議或勸告應與學習、與學習相關的任務、表現與努力。不應對學生的外貌或其他過於私人的事情給出評論、建議或勸告——無論是正面的還是負面的。
- 在家長/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不應給予或接受學生的禮物 (參閱學校禮品政策)。
- 不應採取可能剝削學生的行動。永遠不要直接或間接地強迫學生提供勞動或服務,尤其是那些能給成年人帶來滿足、利潤,帶來經濟上或個人利益的勞動或服務。
7. 適當的衣著及身體接觸
- 衣著合體,適於教學、環境與場所。
- 身體接觸應限制於身體活動相關的安全行為,例如體育、醫療或其他緊急情況,並確保接觸是與年齡相符、給予尊重及安全的。
- 不應與學生發生任何可能被視作情感或戀愛關係、性行為或身體上的親密接觸,包括調情或誘惑,無論該學生的年齡,或法律許可的規定和香港或其他相關司法管轄區所設定的成人年齡。(為了保持透明度,任何涉及學生認為教職員工對自己作出不當行為的情況,都應該報告給教職員工的主管,以允許第三方監控情況。)
漢基是一個禁煙校園,無論在室內或室外。請使用成人專用衛生間。請留意緊急疏散標誌,並在警報響起時前往最近的出口。
我們的校園已裝設閉路電視監察系統。
(教職員工和義工需簽署一份表格,表明他們同意遵守以上《教職員工及義工行為守則》。)
附錄二:《訪校人士行為守則》(香港及杭州)
所有到訪香港漢基校園的人士必須簽署並遵守以下《訪校人士行為守則》。簡要版的《訪校人士須知》展示在所有入口和《訪校人士證》的顯眼處。
當您進入校園,請隨時將《訪校人士證》佩戴在顯眼的位置,並幫助我們為所有學生創造一個健康、安全、受保護的學習環境。
訪校人士不應該:
- 訪校人士不應單獨與學生待在一起,請盡量讓學校其他成員看到自己。
- 任何時候不能觸摸學生。請避免侵犯學生的個人空間,不要與學生的身體接觸。
- 請勿企圖與學生在校外建立聯繫。請勿向學生提供您的聯繫方式或個人信息,也不接受或保留學生向你提供的的任何個人信息。
- 請勿向學生給予或獲取不恰當的內容、金錢、禮物或任何利益,並且不要以任何其他方式向特定學生表現出偏袒。
- 請勿在校園內吸煙,無論在室內或室外。
- 請勿進行任何可能剝削學生的行為。請勿強迫學生提供勞動或服務。
訪校人士必須:
- 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以禮貌、關心和尊重的態度對待每一個學生,就像對待學校裡的所有成年人一樣。同時避免有過於親密的行為。請注意言行舉止和禮儀禮貌,並使用適當的媒介物。
- 未經成年人的允許,注意不是詢問學生,請勿拍照或錄影。即使獲得允許,也請避免使用顯示學生姓名和個人詳細信息的特寫或圖像。 請勿在社交媒體上發布圖像並在使用後刪除圖像。
- 使用成人專用的洗手間。所有洗手間都有清晰的標示。請注意,您可能需要前往另一層樓找到合適的洗手間。
- 及時向陪同人士或負責的教職員工舉報不安全或可疑的情況。這些可能包括身體傷害,以及不尊重、有危害或可疑的行為,無論是涉及學生還是成人,或發生在學生之間,或學生和成人之間。
- 在警報響起時離開校園。整個校園都會張貼緊急疏散的信息。請留意緊急疏散的路線,並在警報響起或其他緊急情況下前往運動場或其他指定區域。
我們的校園已裝設閉路電視監察系統。
(為了表示他們同意並遵守此《訪校人士行為守則》,將要求訪校人士簽署一份包含此守則的表格以及填寫訪校的日期和原因。)
附錄三:《「杭州漢基」訪校人士政策》
所有到訪「杭州漢基」的人士必須遵守以下程序,簽署並遵守《訪校人士行為守則》,如下所示。
- 到達校園後,請在到達時立即向宿舍大樓正門的警衛室報告,並且登記。
- 登記後,所有訪校人士都將獲得一張《訪校人士證》,必須在整個訪問期間佩戴。 所有訪校人士還將被要求閱讀並簽署《訪校人士行為守則》,如下所示。
- 簡要版的《訪校人士須知》展示在所有入口和《訪校人士證》的顯眼處。
- 在離開校園之前,訪校人士必須在警衛室歸還《訪校人士證》並且再次登記。
進入宿舍大樓和教學大樓的訪校人士
除非由「杭州漢基」教職員工陪同,否則訪校人士不得進入宿舍大樓和教學大樓。 此規定也適用於家長/監護人、學生的家人和其他訪客。 此類人員可能被要求只能在晚上九點之前進入宿舍大樓,但必須事先徵得「杭州漢基」總監張蕾女士的許可。
承包商
若承包商到訪學校,必須事先做出安排。並且在獲得訪問許可之前,必須與一位教職員工會見。承包商必須始終佩戴《訪校人士證》,並像任何其他訪校人士一樣簽署並遵守《訪校人士行為守則》。
綠城育華學校成員
我們鼓勵學生和教職員工熱情接待綠城育華學校的朋友和鄰居。 但是訪校人士必須隨時有人陪同,絕不能獨自進入宿舍大樓和教學大樓。
開放日和學校活動
在特殊情況,「杭州漢基」將向公眾開放。 參觀者應注意,在這些情況下教職員工和學生將被分配監督的職責,並可能要求訪校人士自我規範。 可由總監自行決定是否限制進入宿舍單位、整個宿舍樓或其他區域。
漢基教職員工的僱員或家庭成人成員
家庭服務人員、私人清潔工、經常訪問校園或在校園內待超過48小時的人,必須接受正式的保護兒童培訓,並閱讀、簽署並遵守《教職員工和義工行為守則》。經過培訓後,他們將被提供《宿舍拜訪卡》,只能訪問其宿舍的電梯和前門。 非電梯通道應僅在特殊情況下使用。與其他訪校人士一樣,如果沒有教職員工陪同,他們不應進入宿舍大樓和教學大樓的其他區域。 只有適當性別的人才可以進入走廊和垃圾房。 以上此類人員必須始終佩戴《訪校人士證》。
給學生的說明
不允許非漢基社區的任何人進入宿舍大樓和教學大樓。 如有咨詢,直接向副總監或總監詢問。 此說明也適用於家長/監護人,學生的家人和其他客人。 如果您有任何疑問或在沒有我們教職員工陪同的情況下發現陌生人進入校園,請立即向我們的員工報告。
(為了表示他們同意並遵守此《訪客行為守則》,將要求訪校人士簽署一份包含此守則的表格以及填寫訪校的日期和原因。)
附錄四:《訪校人士須知》(香港及杭州)
下載完整版的《訪客人士行為守則》,在進入校園之前簽署並將其遞交給陪同人員。
請幫助我們為學生提供安全的學習環境,並保障其身心健康及安全。
您不應該:
- 單獨和學生待在一起
- 觸摸學生
- 企圖與學生在校外聯繫
- 給予或獲取學生的個人資料
(及其他不恰當的內容、金錢、禮物或任何利益) - 在校園內吸煙(室內或室外)
- 請勿進行任何可能剝削學生的行為
請您必須:
- 注意自己的言行舉止
- 在拍照之前獲得允許
- 使用成人專用的洗手間
- 向職員報告任何危險或可疑情況
- 在警報響起時離開校園
我們的校園已裝設閉路電視監察系統
附錄五:《反欺凌政策》
簡介
漢基國際學校(漢基)的《保護兒童政策》是學校的基石,它承諾「每一位兒童都有權利在健康、安全、有保障和支持的環境中成長」,免受任何形式的虐待;並概述了漢基社區的每一位成員,包括學生、教職員工、家長、義工、董事局、合約員工和訪客的角色和責任,應如何了解、識別且積極保護學校學生和其他兒童免受傷害和虐待,以及一旦發現虐待跡象時應遵循的程序步驟。此政策每年都會進行審查,並在審查期間根據需要進行更新,以確保政策能夠持續應對學生所面臨或可能面臨的風險。部分教職員工和學生將參與每次年度審查,其中包括對此政策的影響和有效性的評估,並從中獲取信息。
宗旨與目標
此政策著重關注同學之間的不當或有害行為,在極端情況下,這些行為可被定性為「反欺凌」——此為漢基的常用術語,或理解為「反對同學之間的欺凌」。
此政策概述了一項具計劃性和支持性的對策以預防、減輕和處理任何此類問題。請注意,該政策遵循漢基《保護兒童政策》中對兒童的定義。
「一般而言,兒童的定義為十八歲以下的人士,但漢基認為我校對兒童的照顧責任涵蓋所有目前就讀的學生,包括年滿或超過十八歲的學生。」
及時報告的責任
對於同學之間出現的不當行為,所採用的經驗法則與學校其他方面的經驗法則是一樣的:無論事情看似有多小,所有教職員工都應報告他們所察覺的異狀。看似小事的事情本身可能與輔導員或其他相關的員工所了解的其他信息一起構成了更嚴重的問題。
教職員工不應自行判斷是否發生了欺凌行為,但教職員工應報告他們遇到的此政策所界定的任何欺凌跡像或報告其他任何異狀。教職員工不應認為青少年之間的欺凌行為是正常的,也不應在採取行動前設立高門檻。教職員工應意識到信息科技可能被用於青少年之間的欺凌和霸凌行為。
不當行為、欺凌和同學欺凌
兒童之間也許會存在許多不恰當的行為,而其中絕大多數鮮有可能發展到欺凌或同學欺凌的程度。
以下是《中學生手冊》中對欺凌的定義:
「欺凌,包括網絡欺凌,是對權力、地位和特權的濫用。其目的是傷害、威脅、脅迫、恐嚇和控制。」(“Bullying, including Cyberbullying, is the misuse of power, position and privilege. It is done to hurt, intimidate, coerce, frighten and to control.”)網絡欺凌/網上霸凌是利用信息技術(社交網絡、短信、文本信息、電子郵件、聊天室等)騷擾、威脅或恐嚇某人,原因與上述相同。
網絡欺凌有多種形式:
- 含辱罵性質或威脅性質的短信、電子郵件或信息
- 在社交媒體網站上發表辱罵性評論
- 分享他人羞辱性質的視頻或照片
- 盜用他人網上身份
- 在網上散佈謠言
- 網路怪論——通過社交網絡、聊天室或遊戲向他人發送威脅性或令人不安的信息
- 開發仇恨他人的網站
- 惡作劇電話或信息
- 網上的群體欺凌或排斥行為
- 匿名消息
- 鼓動年輕人自殘
- 迫使兒童發送性信息或進行性對話
以下是《保護兒童政策》中對虐待的定義:
「虐待被廣義地定義為任何危及或損害個人身體/心理健康和發展的行為或不作為,這些行為是由因其特徵(如年齡、地位、知識、組織形式)而處於使個人易受傷害的權力差別地位的個人單獨或集體實施的。」
而不當行為、欺凌和同學欺凌之間的區別通常與行為的持續性和傷害的嚴重程度有關,沒有絕對的指導準則來界定同學之間的行為在何時何地已經升級到欺凌或同學欺凌的程度。
欺凌表徵
欺凌問題可能是偽裝的,也可能與本身並不具有欺凌表徵的行為同時發生。但尤為重要的是不能容忍任何不當行為,也不能將其視為「啟蒙」或 「成長的一部分」。欺凌就是欺凌,決不能被當作 「玩笑」或 「只是笑一笑」。
發現以下任何行為都應及時報告,因為它們很可能是同學欺凌或潛在的同學欺凌行為的表徵。兒童遭受同學欺凌的表徵可能與遭受他人欺凌的表徵重合(見《保護兒童政策》第七節:虐待的定義和表徵)。
- 身體層面:如撕咬、擊打、踢踹、拉扯頭髮等行為
- 心理層面:持續或嚴重的情感虐待
- 強行控制:通過使用武力或威脅,或製造恐懼以對他人的行為進行控制
- 與關係有關:一種脅迫行為模式(無論是情感、經濟、性或身體),用於維持對前或當前親密伴侶的權力和控制,如威脅、孤立或恐嚇
- 網絡:通過使用電話、短信、電子郵件、聊天或社交網絡平台以騷擾、威脅或恐嚇某人
- 短信:發送或接收色情的文字,圖片或視頻
- 性行為:不恰當的對話、語言、材料,以及一系列的觸摸/非觸摸、插入和非插入,特別是如果具有攻擊性、剝削性、侮辱性或涉及年輕同伴
- 性別層面:基於性別的:基於性別或性的傷害,動機是感知到的差異,例如基於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殘疾或其他差異
- 經濟層面:對他人的金錢或其他資產實施控制
接收到報告後,負責的相關人員會考慮各方因素,以確定不當行為是否已升級到欺凌或同學欺凌的程度。隨後應完成對同學之間事件的評估,並考慮:
- 每個參與人員的實際年齡和心理發育年齡
- 因年齡、種族、性別、身體、情感或智力上的脆弱性而存在於權力或權威上的差異
- 指控的所有行為和事件的身體和語言方面的問題
- 行為是否涉及不適當的性知識或動機
- 身體侵犯、恐嚇、威脅行為或賄賂的程度如何
- 對受害者的影響
- 為確保對行為和事件保密而作出的任何努力
- 若兒童或青少年承認其行為確有發生,則其行為的動機或原因
- 是否為一次性事件或是持續時間較長的事件
如何報告異狀
根據《保護兒童政策》的規定,若員工有合理理由認為該行為具欺凌性或潛在的欺凌性,則該員工應盡快向學校的兒童保護專員報告,並使用《保護兒童報告表》作出手寫聲明。
若員工不認為該行為是欺凌或潛在欺凌,或無法確定,則應在24小時內向以下人員報告該行為:
- 小學部:輔導員,年級組長或學生生活及行政服務主任
- 中學部:輔導員,年級組長或學生生活總監
在適當的情況下並結合其他信息,以上人員可能會決定將該問題提升為保護兒童報告。於此情況下,原教職員工需提供進一步的信息,並使用《保護兒童報告表》作出手寫聲明。
後續行動和程序步驟應遵循《保護兒童政策》。
附錄六:《漢基披露政策》
簡介
作為一間傾情奉獻於青少年教育的機構,漢基國際學校(漢基)致力於維護最高的道德標準,力求在學校運營中規避危險、欺詐或其他非法或不道德行為。因此,學校期望教職員工能以誠信為本(詳見《教職員工手冊》,《教師行為準則》)並始終把保護兒童放在首位(詳見《保護兒童政策》)。教職員工也有責任報告在工作場合中所發現的不當行為或其他可能對學生、同事、他人或機構造成損害的行為。
此項政策的目標有四個方面:
- 鼓勵教職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士)履行職責,時刻關注校園內的不當行為或危險行為;
- 消除教職員工的顧慮,確保教職員工不會遭受事後報復,并嚴肅對待一切報告;
- 向披露下列事項的教職員工或其他相關人士提供保護
- 基於真實的信息
- 出於保護學生、同事、他人或學校本身的良好意願
- 并遵照下文所概述的程序步驟
- 概述披露異狀的程序并解釋學校將如何回應。
政策範圍
此項政策適用於所有在校工作人員,包括全職和兼職教職員工、臨時或合同工作人員,以及志願者、在校內進行工作的個人和在學校場所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漢基也鼓勵其他社區成員或公眾向學校披露相關問題。請注意,此政策概述的程序步驟雖為教職員工所編寫,但同樣適用於其他社區成員及公眾。
問題出現時
員工往往是第一個意識到組織內部可能存在嚴重問題的人。然而,他們可能不會提出自己的擔憂,因為他們認為提出此類問題是對同事或組織的不忠。他們也可能害怕受到騷擾或傷害。在此情況下,員工們也許會認為,與其報告可能只是懷疑有過失的行為,不如忽略這些問題。
與此相反,漢基力求營造誠實、公開和負責的氛圍,對學校任何方面有疑慮的教職員工都可以放心地站出來表達自己察覺到的異狀,因為他們知道學校不會忽視善意的報告或披露。
所有教職員工都應敢於提出自己察覺到的異狀,無論此異狀看起來是否無關緊要。看似小事的事情本身可能與相關工作人員所了解的其他信息一起構成更嚴重的問題。教職員工毋須單獨對所察覺異狀作出回應,也毋須對是否發生了不當行為作出判斷。
對報告異狀的員工的保障措施
- 漢基明白報告所察覺的異狀對於教職員工可能是一個困難的決定,並承諾向各位教職員工提供充分支援。
- 漢基將以嚴肅、謹慎和保密的方式處理此類所有報告。將盡可能對報告異狀的人員的身份進行嚴格保密,即只對直接參與管理該事項的人員透露。
- 任何騷擾、傷害或報復出於善意披露問題的教職員工的行為都是不能容忍的。
- 對所披露問題進行的任何調查都不會影響到相關涉及教職員工的任何紀律、合同或績效審查程序。
匿名的披露或指控
以匿名方式報告異狀通常不如以署名方式所報告的有力,因此學校鼓勵報告異狀的教職員工在進行披露時署上自己的名字。
對匿名的披露或指控,學校需要酌情進行調查,同時考慮到:
- 所報告異狀的嚴重性;
- 所報告異狀的可信度;
- 從其他可信的來源證實指控的可能性。
不實指控
若教職員工出於善意報告異狀,但隨後的調查未能證實,則不會對該教職員工採取任何行動。然而,若調查顯示某位人士提出了輕浮或惡意的指控,或堅持提出此類指控,學校則對此保留採取紀律行動的權利。
程序
步驟一:報告異狀
教職員工應該向其學校校長、相關的中/小學校長或杭州總監/副總監,或是其他學校領導團隊的成員報告異狀
- 若報告異狀的事項涉及學校校長,理應向董事局主席或副主席報告。
- 若報告異狀的事項涉及董事局,理應向學校校長報告。
- 若教職員工認為無法在學校內報告異狀,則可以向香港教育局或其他有關的地方機構報告。
步驟二:回應和初步實情調查
收到報告的學校領導應:
- 若擔心學生或他人的人身安全,應立即採取安全措施。若事件被認為與保護兒童問題有關,應根據《保護兒童政策》迅速採取行動。
- 採取行動收集所報告異狀的基本信息,如異狀的背景和歷史;具體觀察,盡可能收集姓名、日期和地點;及提出此異狀的原因,可要求教職員工提供書面聲明或記錄口頭報告。
- 在適當情況下,提請學校校長、財務及行政總監、全體領導團隊或理事會主席或副主席注意該問題。
- 如有需要,應立即向當地有關部門,如警方或社會福利署報告。
在此階段,既不接受也不駁回異狀報告/指控。
步骤三:調查與結果
相關學校領導將決定是否需要進行調查或制定其他行動計劃,此事應盡快處理。應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為報告異狀的人員保密,除非該人士放棄保密權,或學校認為所報告異狀的性質與保密及公平的紀律程序衝突。於此情況下應向個人告知,若不同意放棄保密權,學校則無法採取進一步行動。
學校可在任何時候就披露程序向外聘顧問或法律顧問徵求意見。若存在欺詐或財務上的不當行為,則學校可能需要向警方報告。
在所有情況下,學校都應指定一名聯絡人對報告異狀的個人作出答复。最多5至10個工作日內,相關個人應收到一份書面確認,以說明已收到此異狀報告;將如何處理此事;並預估何時才能作出最終答复。
應充分告知個人,使其了解:
- 任何可能需要他或她參與的下一步行動。例如涉及紀律或刑事訴訟時,要求個人提供書面聲明、在聆訊中作證、公開指認等;
- 可獲得的支持。例如在提供進一步陳述時,可以指定一位不涉及此報告異狀的工作領域的人士在場);
- 所報告的異狀最終是否被視為有實質的內容或價值,將根據事件的性質而作出判斷,可能出現無法向個人告知調查結果的情況。
結果
- 若在初步審查後得出判斷,所報告的異狀完全沒有實質內容或價值,則將予以駁回。指控記錄將被存檔。
- 若判斷為可能存在的案件,將根據學校的《指控管理程序》進行適當的調查並編寫報告。任何與後續調查有關的有效信息將被安全保存,若指控被證明是沒有根據的,將明確記錄在案。所有披露案件必須以一般方式向理事會報告。
- 由於教職員工、學生或他人提出的投訴或異狀報告,學校可能有必要對被投訴的教職員工採取紀律處分。紀律處分的後果將取決於每個案件的具體事實,學校有絕對的自由裁量權,可以根據情況以任何它認為適當的方式對任何教職員工進行紀律處分。
- 任何對以善意報告異狀的教職員工進行報復或傷害的行為,學校將視之為嚴重違紀。
跟進事項
若學校無採取任何行動,及/或教職員工對處理問題的方式不滿意,個人可以根據學校的《申訴政策》提出申訴。
附錄七:《針對指控的管理程式》
指控
指控(在本政策中)是指在學校工作的成人對另一名漢基教職員工或社區成員(包括服務供應商)的任何擔憂,鑒於另一人曾:
1)傷害或虐待過學生,包括身體、情感傷害、性侵犯或虐待、剝削和忽視。
2)行為方式可能構成針對學生或與學生有關的刑事罪行;
3)行為方式表明他們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
此文件適用於教職員工/義工在個人、專業或社區生活中接觸的任何學生。
對指控的回應
故意捏造或惡意的指控極為罕見。 對匿名指控和被視為惡意的指控應認真審查,絕不能因舉報人的匿名性或表面動機而不予理會。
如該問題涉及工作人員的領導,無論被指控的行為人多麼受人尊敬或資歷多深,也無論受害人可能被認為是多麼具有挑戰性或棘手,回應者應始終對指控作出回應。
對於書面揭發的非近期發生的虐待,根據個人情況作出迅速回應,避免使用法律語氣。
公開指控
描述或暗示成年人不適當行為(包括欺淩和騷擾)的指控(如指控是關於學生的,請參閱《保護兒童政策》和《反欺凌政策》)可能會以多種方式被曝光,包括:
- 通過受害人或學校社區其他成員(包括學生、校友、現任和前任教職員或家長)的書面陳述,
- 透過社交媒體帖子、校友問卷或對教職員工和學生資訊服務的監控接收到書面資訊;
- 由受害人或學校社區其他成員(包括學生、校友、現任和前任教職員或家長)口頭或非口頭(如通過遊戲)傾訴或部分傾訴;
- 由公眾或校外機構如警員或衛生當局向學校報告;
- 或經由法律訴訟。
不管被指控的行為人有多受尊敬、工作級別有多高,也不管受害者被認為有多大的挑戰或麻煩,學校領導都應該對指控做出回應。 故意捏造或惡意的指控極為罕見。 對匿名指控和被視為惡意的指控應認真審查,絕不能因舉報人的匿名性或表面動機而不予理會。
了解創傷的方式
當一名學生透露自己或另一名學生正在經歷或已經受到虐待或傷害時,需要採取一種了解創傷的方法。了解創傷的方法也是一種諮詢方式:
- 認識到創傷的廣泛性影響;
- 瞭解潛在的恢復方式;
- 識別當事人、家庭、教職員工和其他人的創傷跡象和症狀;
- 通過將有關創傷的知識充分納入政策、程式和實踐來作出反應;
- 並積極努力防止出現再受創傷的情況。
緊急行動
- 採取任何必要的緊急行動,保護學生免遭當下的傷害風險。 這可能包括進行醫療檢查的緊急服務(注意不同文化的敏感問題)。
- 立即將指控告知校長/小學部校長,或校長/中學部校長,或校長/「杭州漢基」總監,以及相關的保護兒童專員。
- 若指控涉及校長,請立即將指控告知財務及行政總監。
儘快記錄指控。
詢問應僅限於獲得關鍵信息,以便確定:
- 基本事實(事件發生在何時何地? 涉及哪位成年人? );
- 學生當下的安全問題(學生是否會在接下來的一小時內遇到被指控的行為人? );
- 學生是否立即需要的心理或生理治療。
如果學生不願回答,
詢問他們是否願意和另一個他們可能會感到更舒服的成年人交談,比如學校的輔導員。
-
詢問一些開放式的、非引導性的問題,方便其傾訴,應確認其健康狀態,並提供支援。
應做到:
- 保持冷靜,不要表現出震驚;
- 以一種不帶偏見且開放的方式傾聽和回應;
- 嚴肅謹慎地對待揭發的事項;
- 保持冷靜、關心和撫慰;
- 確認學生的感受;
- 解釋你需要做什麼(向相應的上級回應)以及原因;
- 可以的話,讓學生主導交流過程;
- 考慮學生的語言需要,以及是否需要以另一種語言表達提供支助;
- 安慰學生並告訴他們說出來是正確的;
- 在傾訴後儘快做好筆記和記錄。
請勿:
- 查看學生的照片(寧可尋求簡短的描述並保存設備,以作為可能的執法證據);
- 在有必要與學生面談時問他們一些引導性或不必要的問題,或為他們提供語言表達;
- 在傾訴過程中做記錄;
- 做出一些可能無法兌現的承諾(比如承諾你不會告訴任何人,或者這種事情永遠不會再發生);
- 暗示學生可能對所發生的事情負有任何責任;
- 要求學生等到另一個人到場后一起見證傾訴。
資料記錄
任何教職員工在得知指控后應儘快記錄,包括如下內容:
- 揭發/發現的時間、星期幾、日期和地點;
- 學生和被指控行為人的身份;
- 舉止和行為的細節;
- 曾向誰報告;
- 報告者的姓名。
請注意,應在學生傾訴后儘快用學生自己的語言記錄其陳述,然後在記錄上簽名並註明日期。 任何修改或新增的內容應更新至初始紀錄,請勿變更原件。
法律顧問
必要時與法律顧問協商,考慮是否需要通知任何校外機構(參見「匯報校外機構」)。
在採取任何進一步措施前,應考慮儘早向有處理虐兒案件經驗的律師行尋求法律意見。如果無法確認本地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性,求助在本地法律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本地律師事務的同時,您可能還需要諮詢在處理虐待學生指控方面具有專業知識的國際律師事務所。
儘早尋求法律諮詢將有助於您理解和遵守必要的匯報義務和其他法律義務,例如與被指控行為人的權利有關的義務。
應對小組
副校長/小學部校長,或副校長/中學部校長,或副校長/「杭州漢基」總監將領導學校對這一指控作出回應。
評估風險和保存證據
與學校的法律顧問和任何校外機構協商,評估眼前的風險並保存證據。考慮任命學校應對小組的一名成員牽頭與校外機構進行必要的協商,並進行臨時風險評估,保護學生在被控告的行為人得知指控之前免受其進一步潛在傷害。
在可能的情況下,應與學校的法律顧問和任何校外機構協商採取措施保存證據。可能需要從早期階段便讓資訊科技部門主管參與進來,以確保證據的保存。 例如,這可能涉及在通知被指控的行為人之前取消他們進入學校系統的權限,或在限制使用權之前保留被指控的行為人的電子郵件和其他網絡帳戶。
一旦使用權被限制,資訊科技部門人員即不應調查離線系統和設備。 也可能還需要保護學校提供的個人設備(例如被指控的行為人和/或受害者的設備),但不要試圖搜索或查看圖像。 所有被保護的設備都應完全關閉,並立即放置在安全區域。 為了防止資訊在被安全保存後(例如通過cloud)從設備中刪除,可以將設備放置在帶襯鉛的保險箱中,或者在沒有襯鉛的情況下,用錫箔紙包裹。 將該證據提供給校外機構或調查人員。
在評估風險時,請提出以下問題
- 被指控的虐待行為是否發生在學校範圍內?
- 被指控的行為人是處於被信任或具有權力的地位? 他們在社區中的角色是什麼?
- 被指控的施害者下一次遇到學生(包括他們自己的孩子)是什麼時候,他們會單獨與學生在一起嗎? 是否有可能被指控的行為人與學生單獨在一個孤立的區域或一個沒有窗戶的房間內?
- 是否可以在不驚動被指控的行為人的情況下取消其與學生的接觸? 如果不行,可以採取什麼措施來加強監督,並盡量減少一對一的接觸,直到被指控的行為人得到通知?
- 實施虐待(的證據)是否保存在學校設備上? 應立即採取哪些措施來保護這些裝置? 學校的資訊科技部門主管能否在不引起懷疑的情況下關閉被指控的行為人對學校系統的使用權?
- 被指控的行為人是否有子女在學校上學或配偶在學校工作? 今後該如何管理?
- 被指控的行為人是否可以在家中或社區接觸學生?
向校外機構報告
學校會在咨詢法律顧問後,會考慮是否有需要向校外機構報告及邀請介入。除了遵守向當地政府機構(包括社會福利署、教育局或警方)報告某些特定類型案件的法律要求外,主動報告和保證事件的透明度可獲得更多支援,並可保護刑事調查的完整性,例如證據收集和可採用性。遇到疑似情況時,學校應謹慎行事,並與當地警方或其他機構協商,決定是否應該報案。在當地機構不參與的情況下,學校可以根據被指控的行為人或有關學生的國籍,向其原籍國的警方和(或)政府機構求助。 在某些情況下,受害者和/或其父母可能要求或指示學校不要向任何校外機構報告指控,也不要與任何人分享指控的細節。 但這不應阻礙對該事件的報告。
如果當地政府機構或警方要求漢基發表聲明或提供事件細節,應立即通知漢基。因為這可能需要法律代表,以確保在事件調查期間學校能向機構和警方提供最有效的協助。
對指控的初步評估
根據指控的性質和校外機構的職責界限,在決定採取行動之前,可能有必要採取一些初步行為對指控進行評估。 這些行為只應在獲得法律諮詢意見後採取,如上文所述,諸如對人事檔案和保護學生記錄進行審查,與被指控的行為人從前可能曾任教的推薦人和老師取得聯繫。
受害者持續保護計劃
確定學生的需要,並制定一項支持學生及其家庭的安全計劃,該計劃應:
- 包括關於學生背景的任何相關資訊,例如他們的家庭背景和任何精神健康需要;
- 讓學生及其家長參與制定安全計劃(前提為沒有不參與的合理理由,例如這樣做會使學生面臨傷害風險)。
考慮:
- 在學校內外,學生的意願如何,以及希望得到什麼人的幫助;
- 學生覺得用哪種語言交流最為舒服,學校應如何提供這樣的條件;
- 考慮到文化或宗教背景,家長和外界可能如何應對,以及可採取哪些步驟來減輕和/或保護學生免遭任何傷害;
與校外機構和任何其他組織或專家協商並利用其提供的支援。
- 考慮是否需採取有針對性的干預措施以解決更廣泛的安全保護問題、心理健康需求或創傷;
- 評估學生面臨的風險(例如來自虐待或更廣泛的安全保護問題)。
該計劃可能涉及:
- 指定一名值得信賴的教職員工為學生提供説明;
- 要求學生的老師照顧其需要,並在必要時給予體諒;
- 提供健康(包括性健康和精神健康)服務和額外的教育支助提供便利;
- 向學生提供有關進一步服務的資訊;
- 考慮下文所列的其他補救形式;
考慮如何通過與學生的家庭、其他學生或教職員工的信任關係,充分利用學生擁有和/或表現出的優勢和積極方面。
為安全計劃的實施制定步驟,並對該計劃進行定期審查,以確保它能持續取得真正對學生有利的進展。
防止進一步傷害
通過與法律顧問和任何校外機構協商,確定如何識別和保護學校社區內外(當地或其他國家)的其他受害者,包括被指控的行為人的子女或家屬。
在適當的時間(在可能和適當的範圍內)就有關指控與教職員工、家長和學生溝通,並鼓勵他們分享任何對被指控成年人的看法,在某些情況下,這可能是鼓勵個人挺身而出的好方法。
在發送任何通訊之前,應諮詢法律顧問和任何校外機構。關於通訊和任何媒體的詢問/回應,學校應考慮諮詢傳媒顧問。
資訊共用和交流
告知董事局主席並決定還需要通知哪些人,確保不披露任何會妨礙今後調查或咨詢,或違反數據保護,或教職員工或學生權利的事實。應對小組組長應定期向董事局主席(或其他合適的董事局成員)更新所有重要進展。
從學校的應對小組中指定一名通訊負責人。確保他們知道所有的事實,並保證這些資訊的機密和安全,直到它們需要被傳達為止。保密性是非常重要的。考慮如何管理猜測、洩密和流言蜚語是有幫助的。除非或直到該人已被指控犯罪,否則不應向媒體提供任何可用於確定正在接受調查人員的身份資訊,也不應公佈任何細節。
決定此時是否需要通知任何其他校外機構,例如任何檢查、認證、監管或保險機構。決定應提供什麼資訊,如何提供資訊,以及應做/可以做些什麼來保密。在發送任何通訊,包括給受害者及其家人、被指控的行為人、教職員工、全校社區和/或媒體發送通訊之前,應諮詢學校的法律顧問和任何校外機構。
制定一套談話要點,並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向學校應對小組的有關成員、學校的法律顧問、任何校外機構以及傳媒顧問(如有可能)徵求意見。 確保你所交流的內容符合相關法律,例如隱私權和誹謗法的規定。
通訊負責人應在應對小組組長的意見下,開始尋找下列問題的答案:
- 誰知道這項指控? 這項指控被更多人知道的可能性有多大? 對此,我們可以做些什麼準備?
- 在這個階段應該和學生及其家長溝通什麼?
- 學校應做什麼來安撫學生及其家長、其他學生和家長機構、被指控的行為人、教職員工和全校社區?
記錄保存
建立事件檔案,該檔案包括一份清晰和全面的指控摘要,如何追蹤和解決指控的詳細情況,以及所作出的任何行動和決定的說明。同時,應包括所有相關日期和時間、星期幾以及與校外機構和顧問的談話摘要。該檔案應保存在被指控行為人的機密人事檔案中。記錄應至少保留至被指控行為人到正常退休年齡為止,或從提出指控之日起保留十年(如果這一時間更長)。
此檔應由財務及行政總監保密並確保安全(如存放在上鎖的櫃子或加密的電子文件檔)。使用此文件的權限應限於少數指定的人員(例如回應團隊領導)。如另有人需要存取該檔,應以書面形式申請許可,並準備好其請求正當性的證明。指控及其結果的記錄應保存在被指控行為人的人事檔案中,即使在此人離開學校後也是如此。
考慮保留一份單獨的檔案,簡短描述對從事教育工作的成年人提出的所有指控,只有校長和高級管理層的其他成員才能查閱。
在學生檔案中單獨記錄與學生福祉有關的所有資訊。
決定行動方針
校外機構進行調查或學校委託調查
如果警方和/或學生保護機構最初拒絕進行調查,而學校發現了表明有犯罪活動的進一步證據,則學校應立即向警方報告,然後由警方選擇進行調查。同樣,在警方完成調查後,學校可能仍需自行進行安全保護調查和/或適宜性評估。
原因為下:
- 警方的調查工作將達到刑事範圍,而學校必須確定被指控的行為人是否不適合從事教育工作;
- 或作出不進行調查或起訴的決定可能是若干因素的結果,這些因素並不意味著被指控的行為人沒有做他們被指控的事情,和/或他們一定適合從事教育工作。這些因素包括缺乏證據、程式上的失誤、出錯以及刑事指控的證據標準較高等等。
接下來的步驟:
1. 即使校外機構不進行調查,學校需盡可能地確保遵循校外機構提供的任何建議。
當校外機構不進行調查,或他們的調查沒有結論或不可靠時,學校將考慮進行調查,以確定事實和採取適當的行動。根據指控的具體情況、任何相關的內部政策(例如,保護學生、同學欺凌、揭發和/或教職員工紀律政策)以及當地雇傭法,學校調查的性質和規模將有很大的不同。
應對小組將決定(取決於指控的性質和規模)負責進行調查的人。
進行調查的人士應考慮下列問題:
- 需要什麼補充資料?
- 是否需要立即採取行動保護學生?
- 什麼時候告知家長,該告知什麼?
- 應對面臨指控的成年人應該說什麼?
- 是否需要暫停該教職員工的職務。如需,必須在一天內以書面形式將停職的理由告知當事人。
2. 學校可在校外機構進行調查的同時或隨後進行調查。
在不讓全校社區瞭解指控細節的情況下進行調查有時是可行的。其他時候,全校社區成員可能會知道這一指控。調查可關注引發對職業不當行為的證據,還有證明被指控的行為人為人清白的證據。
調查結果一般可分為以下幾類:
- 證實: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項指控。
- 錯誤的:有足夠的證據證明這一指控是錯誤的。
- 未經證實:這與虛假指控不一樣。 它意味著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或反駁指控。 因此,此結果並不意味著有無過錯。
- 惡意的: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指控不成立,並且存在故意欺騙的行為。
此外,在與人力資源/法律顧問聯絡后,學校可能希望使用另一種調查結果(無事實根據)。
*無事實根據:沒有證據或適當依據證實所提出的指控。 這也可能表明,提出指控的人錯誤地陳述了事件,或對他們所看到的情況有錯誤的認識。或者,他們可能並不瞭解所有情況。
適宜性評價
設法爭取與被指控的行為人進行合作,因為這將為他們提供一個確定他們是否適合從事教育工作的機會。
由於發現職業不當行為可能對被指控的行為人產生嚴重影響,並可能導致對今後從業的限制或終止僱用,因此任何調查都必須有力,並盡可能充分地調查各種說法。
如果你在進行調查後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作出知情決定,可考慮聘請具有相關技能和經驗的校外專家進行評估,如法庭心理學家,以確定被指控的行為人是否適合從事教育工作。 對是否適合從事教育工作進行評估是一個高度專業化的過程,需要深入瞭解被指控行為人的行為,並具備公平審查哪些可能是敏感資訊的技能。
導向性問題:這個人適合從事教育工作嗎?
即使在沒有進行刑事調查的情況下,也必須考慮這個問題。
評估與性相關的不當行為(包括欺淩和騷擾)
對被指控發生不當性行為(包括欺淩和騷擾)的個人進行的適宜性評估,首先是根據對被指控行為人的說法與受害人及其他人的證據進行的比較。然後,可以將其所表達的看法和觀點與對那些承認實施過性相關虐待行為的人的臨床研究和觀察進行比較。如被指控人堅持否認,則不可能得出結論。這種適宜性評價所能提供的最好結果是,所強調的看法和行為是否可能與發生不當性行為的人所期望的一致。
需持續考慮的問題
確定了一般的行動方針後,請與學校的法律顧問和任何有關的校外機構協商,以解決下列問題。
學校將如何與校外機構合作(而不是對抗它們)?
學校應向所有有關人員表明,其優先考慮的是學生的福祉。許多司法管轄區都要求在收到學生性虐待指控后立即通知執法部門。 如校外機構已經決定召集案例討論會議,學校應確定出席該會議的人員以及想要達到的目的。確定學校中負責與校外機構進行溝通的人員,並執行商定的行動。
警方或校外機構是否會到現場(例如,進行逮捕或搜查)?
若他們會到現場,應與警方商討最佳的處理方法,以免對學校社區造成不必要的憂慮。 例如,警方是否可以在家中逮捕被指控的行為人,或者穿著便衣和無標記的警車進入學校?
你應在何時且如何將舉報告知被指控的行為人?
雖然應在合理可能的情況下儘快將舉報告知被指控的行為人,但過早告知他們可能會使他們有時間銷毀證據。 因而,在告知被指控的行為人之前,應向學校的法律顧問和任何相關的校外機構尋求意見和諮詢。
你應該如何與被指控的行為人進行溝通和提供支援?
被指控者的自殺率很高。
當地執法部門應有責任制定預防自殺策略和違法者救濟福利,這取決於學校所處的管轄範圍和地點。除了酌情與校外機構聯絡外,在適當時候應與被指控的行為人保持公開和透明,向其解釋指控的性質、將遵循的程式和可能的後果。請注意為被指控的行為人提供一個良好的支援系統。 如有相關,應向被指控的行為人家屬提供幫助。將他們轉介給諮詢機構,並建議他們索取獨立的法律意見或工會代表。指定學校里的某位員工作為他們的聯繫人。此人應獨立於調查之外,不應在調查中擔任工作。需向他們隨時通報進展過程。
立即解僱和移交任何國家主管部門是否適當?
立即解僱通常有利於保護學生、溝通和聲譽優勢。 然而,這一決定只應在適當的情況下根據證據和被指控行為人的學校職責而做出。應尋求當地勞工事務律師的建議,以瞭解所涉及的法律、監管和聲譽風險。
在校外機構的或學校委託的調查結果出來之前,你是否應該暫停被指控行為人的職務(帶薪,或不帶薪)?
在不違反當地法律的情況下,如果被指控的行為人繼續留在學校(一)是保護學生所必需,(二)可能使學生處於危險之中,(三)可能影響調查或詢問,或(四)維持對學校的信心所必需,則可能需適當地將其停職。 如果被指控的行為人被停職,應保管好他們的鑰匙和電腦,並取消其對學校伺服器的存取權限。應考慮被指控的行為人在停職后能夠傳達什麼資訊,以及學校應該就他們的缺課向他們的社區傳達什麼資訊。如果被指控的行為人將繼續留在學校,則應對風險進行書面評估,並商定將風險降至最低的策略。將需要考慮到一個事實:學生即使不在被指控的行為人的日常職責範圍內,也可以在學校內被接觸到。所以,決定被指控的行為人繼續留校需要以非常明確和合理的風險管理計劃為基礎。
如果被指控的行為人辭職,學校應該採取什麼行動?
學校應通知任何參與調查該指控的校外機構。調查應在辭職的情況下繼續進行,以便能夠盡可能確定事實並得出結論。
這會使學校能夠:
- 將被指控的行為人移交任何當地或國家主管當局,包括學校所在國家的主管當局,也包括被指控的行為人原籍國的主管當局(見報告義務);
- 在任何參考資料中披露指控和調查結果的詳細資訊(根據當地法律,請參見提供參考資料);
- 採取行動防止今後發生虐待行為;
- 採取行動以維護學校的信譽。
- 如果警方參與並進行調查,他們將按要求通知國際執法夥伴。學校需尋求法律意見以向任何司法管轄區內的潛在僱主報告指控和調查結果。
需銘記的要點
- 絕不能同意被指控的行為人可以「安靜地離開」。無論何種情況都不能簽署保密或不披露協定或簽訂和解協定。如果該協定阻礙學校完成調查、向校外機構報告指控或在參考檔中披露指控的細節,則均不可接受。
- 當被指控的行為人是調查對象或正接受調查時,不為他們出國提供便利。
- 不要鼓勵被指控的行為人辭職。
- 請勿將停止續簽被指控行為人的合同作為解決問題的方式。學校可能會認為這些行動是簡單的解決辦法,但事實上,它們可能會使其他學生面臨受到嚴重傷害的風險,並將問題轉移到另一所學校。如果事後發現學校有不當行為或不公平對待無辜教職員工的行為,則學校的聲譽可能會受到影響,而被控人也可能會受到謠言和流言蜚語的影響,進而損害他們的職業生涯。
- 允許教職員工在需要的時候在適當的場合談論該情況。
- 表現出強有力的領導力,盡可能正常地繼續學校生活。
- 安排小組工作人員參與專家會議,以幫助他們處理自己的情緒和回答來自學生的問題。
- 通過非正式的聯繫方式建立信任。
- 若有教職員工非常受到指控的影響,可為他們提供與臨床心理學家一對一的咨詢。
- 減少特別受指控影響的教職員工的工作量或允許他們休假。
- 在可能和適當的情況下向教職員工通報最新情況,並在任何調查和/或保障調查完成後向教職員工說明情況。向法律顧問諮詢哪些內容適合溝通。
保護方面的考慮
保護受害者和他們的家人。應當定期審查上述安全計劃,以便學校能夠在學生在校期間以及在某些情況下學生離開學校之後繼續支助受害者及其家人。
保護任何其他挺身而出的受害者。像對待以前的受害者一樣對待他們。為任何挺身而出的受害者提供適當的干預和支援。 與受害者及其家人見面,讓他們能夠親身解釋自己的經歷。
保護學校里的其他學生。 立即對指控顯示有缺陷的學校制度和政策進行改革(例如,在學校旅行中對學生的監督,活動提供者的選擇)。 考慮以適合年齡的方式舉辦小組會議,以滿足具體的教育需求。 例如,如果虐待行為涉及學生與成人交換自己的不雅照片,就需要舉行討論這一問題的會議。
保護和支持教職員工。 對虐待行為的指控可能給學校社區造成創傷,並可能給工作人員造成緊張的工作環境。 此外,教職員工可能會經歷一系列強烈的情緒,包括內疚、厭惡、憤怒、恐懼和深深的悲痛。 同時,他們往往被期望支援任何可能直接參與的子女、家庭或同事。
決策
如果學校的調查已經完成,或者校外機構提供了足夠的資訊,使學校能夠就被指控的行為人的工作問題做出決定,學校就需要決定採取什麼行動,與法律顧問協商,並遵循學校的教職員紀律、保護學生、同學欺凌、揭發和保護政策。 這可以採取紀律聽證會的形式。被選中舉行聽證會的人通常應該沒有參與過指控的管理,並且應該擔任高級管理職務或者是學校董事。 聽證會通常由校長/校長或一位董事局/受託人舉行。 如上文所述,應遵循自然正義原則,其中要求向被控行為人提供指控的細節,並應給予其提出辯護的機會,同時,應給予其上訴的權利。 如果舉行聽證會的人認定該行為人對學生構成危險,其合約因被終止。根據法律意見和學校的政策,這通常應以解僱的方式進行。
個人因保護學生原因被解僱時的報告義務
學校會在咨詢法律顧問后,考慮是否有需要向外間機構彙報及聘請外間機構。 除了遵守向當地政府機構(包括社會福利署、教育局或警方)報告某些特定類型案件的法律要求外,主動報告和透明度可帶來額外支援,並可保護與證據收集和可接受性有關的刑事調查的完整性。
為被指控的行為人提供推薦信
如果不在信中適當披露調查結果和解僱理由,可能會使學生今後面臨危險。它還可以使該學校因疏忽失實陳述而受到隨後僱用該個人的學校的索賠。 同樣,這也可能導致嚴重的聲譽損害,因為準確的看法是,學校正在將一名對學生構成風險的教職員工傳給下一所學校。
同時,學校應謹記自己有義務不在推薦信中詆毀個人或侵犯個人隱私權。 通常,真相是誹謗訴訟的辯護理由,但在訴訟中,這個「真相」是有爭議的。 當地法律在這些問題上有很大差異,學校在提供這方面的參考資料之前,應始終徵求熟悉當地和國家法律的法律顧問的意見,如果有疑問,還應徵求學校保險公司的批准。
被指控的行為人的複職和重新融入社會的管理
只有當學校確信個人不會對學生構成傷害的危險時才能恢復其職務。 因此,不應限制個人在複職后接觸學生。 當然,可能需要對其就專業界限和複職后的監測等問題進行培訓,以確保不再發生任何違反工作人員行為守則的行為。 如果該成年人缺勤和/或其指控已廣為人知,則應考慮如何告知他們可恢復職務,以及如何支援其開始工作和回到社區。
學校之間的共同領導需要直接和誠實的溝通,包括基於準確的事實參考並不存在臆測,這表明學生的安全和福祉是首要任務的。
回應針對學校的法律行動
如果一名成年人在學校虐待學生,該學生和/或其家人可能會對學校提起訴訟。 在某些情況下,任何雇主都可能對其雇員或類似雇員的人(如董事局或義工)的行為負責。 這方面的法律十分複雜,對於可能面臨民事索賠的學校來說,及早需求法律諮詢是明智的做法。 學校保險單通常包括這類索賠(但有超額/免賠額)。 雖然保險公司通常會指定一名專職律師代理行事,但學校應從一開始就確定律師的職責範圍,學校的知情權和作為客戶參與決策的權利,以及律師對濫用訴訟的處理方法。 與學校的保險公司和律師事務所合作,確保他們以學校滿意的方式處理索賠,包括責任、時效、道歉和和解協議等問題。
有關更多資訊,請查閱參考資料部分。
學校也可能面臨被指控的行為人的法律訴訟。 雖然你應該意識到被指控的行為人可能會提出不公平/錯誤解僱和/或誹謗的索賠,但更重要的義務是學校保護學生的責任。 了解學校在當地就業和隱私法下的潛在責任,審查學校目前的保險範圍,並及時通知保險公司任何潛在的索賠。 但不要讓提出索賠的威脅阻止進一步的行動,例如進行調查或校外評估。
發生指控之後
匯報和保障審查
與指控管理小組一起審查學校對指控的處理,找出學校系統中的任何弱點,瞭解今後可以做得更好或更不同的地方,並相應地修訂程序和培訓。
這可以在內部進行,由各方反思經驗教訓,並為未來提出行動建議。 在某些情況下,您可能希望委託一個正式審查或監查來對事件進行審查,並對實務進行改進。 審查的類別有很多,學校在與專家簽約進行審查之前,應仔細考慮各個審查類別的優勢。 如果審查小組要與學生、受害者或可能的虐待受害者面談,他們的小組應包括一名在面談虐待受害者方面具有經驗和受過培訓的學生保護專家,以避免任何再創傷。 將考慮的因素包括訪談者的人數、性別平衡、中立性、據稱受害者的年齡、語言方面的注意事項、文化敏感性、宗教問題和其他因素。 校長對這些事項有最終決定權。
對受害者的補救
與受害者和其他受虐待影響的個人協商。
討論學校可以採取哪些步驟為個人提供補救。選項包括:
- 參加校外審查的機會;
- 有機會與學校董事局或領導團隊成員私下講述他們的故事和討論他們的經歷;
- 有機會參與加強學校程序的過程
- 開設回顧講座;
- 資助對組織虐待的研究;和
- 內部審查(包括決定是否撤銷)給予違法者的榮譽或獎勵,例如命名的建築物、獎學金等。
匯報問題
- 該事件是否突出了對教職員工、家長或孩子的任何培訓需求?
- 這項指控是否揭示了學校中學生與成人之間的界限不夠?
- 學生、工作人員或父母是否對成人有顧慮? 他們是否向任何人提出過這些顧慮? 如果有,是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的? 若否,原因為何? 如何為披露顧慮創造一種更安全的文化?
- 成年人是如何被招聘的? 能否在招聘過程中實行更安全的做法?
- 成年人是如何接觸到受害者的,是否有值得吸取的教訓?
- 校方是如何支援和關心受害者的,這樣做是否恰當? 還能做得更多嗎?
- 該事件是否突出了學校系統或程式中的任何弱點(如交通工具、建築物的實際佈局或郊遊批准程式)?
資源:
- 2018年9月國際學校關於管理教育工作者和其他成年人虐待學生指控的議定書(國際保護兒童工作隊準則)
- ITFCP對保護兒童的承諾聲明
附錄八:《學校回應學生出現自殺訊號的規程》
(摘要)符合教育局的《識別、支援及轉介有自殺行爲的學生》(2017年)
當出現自殺警告訊號時:i) 被其他學生識別自殺念頭;老師和/或工作人員通過文字、對話、圖片、照片等識別自殺念頭;ii) 學生已被朋輩轉介;iii) 學生自我轉介:
- 與保護學生專員/學生事務主任、學生生活主任聯絡,輔導員/或該學生的輔導員將盡快與學生會面並進行自殺和自殘風險評估。
- 若在週末收到資訊,輔導員將與保護學生專員/學生事務主任/學生生活主任、中/小學校長討論要採取的適當行動。
- 若認為有必要/或學生呈現中度或高風險,學生的輔導員將違反保密規定,並與部門主任/保護學生專員/學生事務主任/學生生活主任聯繫,並致電家長/監護人。
- 若評估的風險為中度或高度,家長將需聯繫精神科醫生對他們的孩子進行風險評估,並且在學生事務主任/中小學校長收到並檢閱風險評估之前,學生暫不返回學校。家長將簽署發布相關資訊或用電郵發送資料,以便使幫助學生的輔導員可以直接與精神科醫生聯繫。
- 學生將暫缺課並在Powerschool被記錄為「病假」。協助團隊將此稱為個人請假。
- 輔導員或年級主任將組織一個專門會議,通知教師和輔導員/教練/導師/培訓師並討論學生的請假。
- 若家長拒絕聯繫精神科醫生或心理學家進行自殺評估和安全/風險評估,學生將不得在上課時間或放學後返回學校或校舍;不得參加學校舉辦的活動或節目(例如集會、舞蹈、「體驗中國」項目、香港、露營、項目週及其他學校教師主導的活動)。
- 一旦輔導員/保護學生專員/中學副校長(學生事務)/小學生生活主任許可,學生將被允許返回學校。一旦發生此類情況,便可啟用返校規程。